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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713/2018-00805 公开日期: 2018-07-05
发布机构: 电子政务办 文号:
解读《湖北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2018-07-05 浏览次数: 字体:[ ]

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提高水质安全保障水平,到今年底——

全面整治完成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

近日,省政府印发《湖北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加快解决饮用水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巩固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成果,彻底摸清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立、治”等情况,全面推进“百吨千人”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到2018年底前全面清理整治完成我省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存在的环境问题,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提高我省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保障水平。

饮用水水源安全无小事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是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民生,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保障。近年来,我省组织开展36个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执法行动,共查处62个环境问题,通过现场督查、集中约谈等措施,所有问题均在2017年底前整改完成,全省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风险防范能力进一步得到了提升,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稳中有升。

取得成效同时,也要看到我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任务依然艰巨,特别是农村地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大多未划定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任重道远,环境监管体系尚未有效建立。

省环保厅表示,此次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专项治理,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也是地方各级政府依法履行职责、切实维护群众饮水安全的基本要求。通过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查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行为、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的工作,切实整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问题,努力实现水源保护的目标。

多措并举保护好饮用水水源

根据《方案》,2018年,各地要清理排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立、治”情况。重点检查各地是否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否依法在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存在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违法网箱养殖等问题,并建立详细问题清单。

各地要集中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存在违法问题。按照“一个饮用水源地、一套整改方案、一抓到底”的原则,对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实行台账式销号管理。

全面推进“百吨千人”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县级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科学合理提出“百吨千人”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经地市政府审定后(含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报省政府批准。

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责任,统筹协调,环保、水利、农业、住建、卫生、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要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机制,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强化责任抓实专项治理

《方案》还对完成各项任务排出了时间表。2018年3月底前清理排查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立、治”情况,全面梳理存在的相关问题,建立问题台账;2018年4月至12月集中整治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和违规建设项目,按照“一源一策”的原则,分类施策,逐一销号;到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百吨千人”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责任,建立部门及上下游间的联动协调机制,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方案》明确了责任主体,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环境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各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认真抓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问题清理整治工作。

各地应成立高规格的领导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内容、紧扣时间节点,强化责任考核,统筹协调好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各项清理整治工作。

各地要按照“完成一个、公开一个、销号一个”的原则,将相关环境问题的整改完成情况在地市级媒体上进行公开,并于公示3天后将销号报告和信息公开情况的电子扫描件报送省攻坚指挥部进行备案销号。

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问题清理整治工作中,不认真负责、虚报瞒报甚至整改形式主义的,一经发现,将严肃问责追责。对未完成整改任务的责任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将依法实施问责。(王理略、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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